2008年7月28日

輕鬆小教室:公平價值法

輕鬆小教室:公平價值法

很謝謝張耿禧會計師還撥電話回復海資,真是太讓我感動啦!

老師教了我很多,我就簡單扼要的自問自答:
在上市櫃公司的長短期轉投資對象若也是上市櫃公司,持股若超過20%,使用權益法認列損益,若少於20%,使用公平價值法認列損益。
若轉投資對象非上市櫃公司,持股若超過20%,使用權益法認列損益,若少於20%,使用成本市價孰低法認列損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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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日新聞鄭丁旺教授有提到,他認為全球股災有一部份是公平市價法惹的禍。而公平價值法是指有價證券市價高於成本時,應按市價評價,當市價低於成本時,仍以市價評價,但須認列損失。34號公報修正之後,金融商品(工具)都須以此方法進行評價並且認列資產減損。

不過老師您之前提到,在財報上,長期股權投資係以取得股份有無在20%以上,來決定是以「權益法」亦或「成本法」認列,而短期投資則是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,請問老師那麼究竟依何原則決定會計原則是否用「公平市價法」認列呢?而另外轉投資事業中又是何時會使用「備供出售」這項會計原則,它與其他三項會計原則又有何不同?請老師指教!

老師您之前有強調,會計原則是保守穩健,那麼為何又會有像公平市價法這樣,市價高於成本可以市價評價的會計原則出現?若強調保守穩健,那應該一概是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啊?

我的推測是,企業在有價證券的轉投資是以「權益法」亦或「成本法」認列(紅字標示的地方其實是記者寫錯);在基金上的轉投資則是以「成本法」認列;其他的金融衍生商品則是以「公平市價法」認列,不知這樣是否理解錯誤?還請請教,設若如此,還是不懂「備供出售」這項會計原則何時會出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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